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司促,2516,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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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1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志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每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6,700元,約定借款期限20個月,以每1個月為1期,按月攤還本金1,835元;

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每日利率萬分之五)乘以貸款餘額計收違約金。

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4,865元,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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