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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2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簡浩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期)計算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65計付。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31,222元,及自105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000元計付之違約金。
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31,222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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