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司促,2529,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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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2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黃鴻羽
債 務 人 戴鈺羚
債 務 人 黃順揚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黃鴻羽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陸萬玖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若強制執行債務人黃鴻羽財產未果,債務人戴鈺羚、債務人黃順揚應連帶給付之,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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