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司促,2537,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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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37號
債 權 人 陳玉真
債 務 人 林繼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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