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司促,2585,2017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8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煥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17,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4年10月18日起至104年10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4月26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72,006元未給付,其中57,705元為本金;

14,301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58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志成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7705 │          │4月2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