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司促,2709,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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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0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淑婷
債 務 人 江秉鴻
林家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江秉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林家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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