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司促,2808,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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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0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 務 人 賴素寶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玖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權人原名稱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13日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緣債務人於94年9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68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

惟債務人於95年8月5日起即未能依約繳納,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人尚欠之金額計609,08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自應負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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