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司促,2883,2017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8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債 務 人 蔡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0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612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