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滕懷國
滕兆財
薛佩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零肆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爰債務人滕懷國前就讀聖約翰科技大學期間,邀債務人滕兆財、薛佩雲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放款借據一筆,債權人業陸續憑債務人每學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271,390元,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務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後滿1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1年之次日,若債務人須服義務兵役、參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期間滿1年之次日起(第5條第4項),按每1學期借款有1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金或本息。
(二)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第5條第1項):至於債務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郵儲金加百分之0.55浮動計算之原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之,變更時亦同,民國(下同)105年8月1日以後利率為百分之1.15。
(三)債務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方式暨加速條款約定:①倘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應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
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第6條)。
②另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第七條)。
③查債務人自105年9月5日預定收息日(即債務人應於105年9月5日前繳納105年8月5日至105年9月4日之本息,倘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之次日即105年9月6日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起便未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220,484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債權人業於105年12月5日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則前開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日加年率百分之1固定計算後變更為百分之2.15,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之遲延利率計收,請求之金額如上述所示。
④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第9條):至於債務人滕兆財、薛佩雲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放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9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滕兆財、滕│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1│年息1.15% │
│ │220484│懷國、薛佩│8月05日起 │2月04日止 │ │
│ │元 │雲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2月05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滕兆財、滕│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0484│懷國、薛佩│9月0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雲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