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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6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美鳳
債 務 人 洪維怡
債 務 人 陳心怡
債 務 人 洪諄賢
債 務 人 陳諄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陳美鳳、洪維怡、陳心怡、洪諄賢(原名洪陳賢)、陳諄傑等應於被繼承人洪懋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肆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美鳳、洪維怡、陳心怡、洪諄賢(原名洪陳賢)、陳諄傑等應於被繼承人洪懋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伍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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