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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法 鍾隆毓
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彭小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民國105年0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彭小梅於民國105年05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國際信用卡使用﹝參證物一﹞,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5年05月29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96,901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證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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