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司促,2972,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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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連紀宥
債 務 人 黃亦榕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連紀宥即連宮奇前就讀嘉義大學邀同債務人黃亦榕即黃小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3筆,共計101,892元,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戴;

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連紀宥即連宮奇自民國(下同)106年1月1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92,602元,及自105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5計算之利息,與自106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黃亦榕即黃小萍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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