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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0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孫經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九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零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延遲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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