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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郭勝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參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元,約定自105年5月11日起至112年5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5年12月29日止累計410,384元未給付,其中391,569元為本金、17,531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5年12月20日止累計28,955元未給付,其中26,603元為消費款、1,126元為循環利息、1,22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勝凱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1%│
│ │391569│ │2月3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郭勝凱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6603 │ │2月2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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