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司促,3420,2017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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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2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楊秀碧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7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 Cash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4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5年3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1,642元及違約金9,125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Ready Cas h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之計算係以遲延繳款時,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1)999元(含)以下者,無需繳交違約金(2)1,000元至1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100元(3)10,001元至4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200元(4)40,001元至7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400元(5)70,001元至10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700元(6)100,001元(含)以上者,需繳交違約金1,0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42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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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楊秀碧 557│自民國 09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47916 │0000000000│03月 16日   │            │點六三        │
│    │元    │005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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