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司促,3450,2017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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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5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林永珅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參萬參仟零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萬柒仟參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柒佰壹拾玖元之延遲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柒萬貳仟伍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拾貳萬玖仟壹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之延遲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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