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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2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 務 人 陳嘉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4年11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借期至111年11月19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百分之8.27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二)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自第10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2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6年3月19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28,425元及其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52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嘉瑋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9.34% │
│ │128425│ │3月19日起 │4月18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11.208% │
│ │ │ │4月19日起 │1月18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9.34% │
│ │ │ │1月19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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