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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41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債 務 人 李亞芯
債 務 人 陳德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李亞芯(原名李芳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壹拾陸元依約定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遲延利息,如對李亞芯(原名李芳慈)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德祥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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