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5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李玥霆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零肆拾柒元,及如附件繕本附表所示之本金、利率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