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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68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魏瓊燊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88年7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15、16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下同)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3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3個月為上限。
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137,411元(含本金37,806元、利息99,605元)及其中37,806元自106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 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 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 概括承受。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68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魏瓊燊 │民國106年05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37806 │ │月04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魏瓊燊 │民國106年05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
│ │37806 │ │月04日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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