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司促,3963,2017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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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6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祐宸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五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三五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五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一四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零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七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七五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五一四,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六五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三一四,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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