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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林暐慈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26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4.7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自105年7月至105年7月共消費簽新臺幣(下同)11,460元,但於105年9月27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1,650元,以上共計13,11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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