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司促,467,2017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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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6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嘉芸
債 務 人 顏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起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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