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司促,6716,2017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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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71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周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參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5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於100年5月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2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習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6個月以上者,就超逾6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276,308元,逾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借款人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業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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