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司促,986,2017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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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8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曾瑞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參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陸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一四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参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壹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二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當期還款金額與利息之總額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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