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司司,1,2017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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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雅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報駁回。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於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法第83條第1項及第88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

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報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復為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所明定。

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本院於105年度司字第1號選任聲請人為亦駿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具狀聲報清算人就任准予備查云云。

惟查,聲請人未依上揭之規定及說明提出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簽到紀錄及會議紀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及聲請費1000元,本院於106年1月13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文到10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同年月20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詎聲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迄未補正,本件聲報清算人就任之聲請顯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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