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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
債 務 人 黃澤宇
訴訟代理人 陳俊成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信志
代 理 人 林雅婷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 理 人 林若昕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黃盈誠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謝修平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宇君
債 權 人 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樂
債 權 人 福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若飛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冀正
債 權 人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光
上當事人間因債務人黃澤宇聲請更生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另所謂「已盡力清償者」依該條項民國101年01月04日修正之立法理由一、現行條文第一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
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
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再按更生方案縱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或遭否決,如符合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法院仍應逕以裁定認可之。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5點亦有明定。
次按,關於第64條部分:㈠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
2.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
3.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亦有明定。
考其立法理由係謂: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所稱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
末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本條例第第6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裁定自民國106年6月16日開始更生程序。
查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又因債務人自106年8月起卸除兼任之行政職工作故薪資有所調降,查債務人106年度每月薪資收入於加計平均之基本月薪、職務加給、學術研究費、鐘點費、雜支等各類津貼及獎金後,再扣除必要之公保費、健保費、退撫金等必要費用後,其每月實際領取之可供處分之平均收入約為新台幣(下同)49,501元。
另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無股票、無個人人壽保險,有汽車4輛、機車1輛,出廠廠牌及年份分別為鈴木2005年、裕隆1995年、福特六和1996年、中華1995年、三陽2007年,目前並無領取社會補助等情,業據其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本院函詢債務人任職學校薪資結構之107年1月回函、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明細表、債務人薪轉存摺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查詢明細表、本院函詢基隆市政府債務人有無領取社會補助函覆無領取之回函等在卷可證。
又查聲請人之汽機車出廠年份距今均已顯逾其使用年限(按汽車為5年、機車為3年),均已無殘值。
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9,400元,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六年共72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676,800元,清償成數約為8.63%,於每月30日依附表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
本院參酌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可資變賣,而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之際,仍能努力工作以獲取相當之穩定收入,另其陳報每月除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外,尚需與配偶共同扶養二名(民國0年及0年生)之未成年子女,惟扶養未成年子女部分,債務人應與配偶共同扶養,並依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參酌扶養能力計算,查債務人配偶現任職於基隆市私立文馨義一幼兒園,自106年1月起至107年1月止平均每月收入約23,319元,故債務人應至多負擔約2/3(實際計算為67.98%)。
又關於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雖列舉各項支出,但債務人於更生期間必須對生活有必要程度之限制,以謀求早日清償債務回復正常經濟生活,因此非得由債務人任意主張其數額。
參酌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7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388元、107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6,157元及107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385元,可推知北北基地區共同生活圈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應需14,293元。
另債務人所陳報之房租部分,查債務人及配偶名下均無房產,故實有另行租屋居住之必要,惟本院依職權查詢參考591租屋網租約行情,債務人所陳報之房租超出該地區平均行情甚多,又債務人正值更生之際,因此非得由債務人任意主張其數額,以一家四口租屋計算當地房租行情至多應以每月12,000元予以認列計算,始為合理,並需與配偶按扶養能力分擔2/3。
至債務人所列其他費用難認係屬必要費用,應不得採計。
是以債務人於勉力湊足每期清償額9,400元還與各債權人後,參酌前述之北北基生活圈最低生活費標準14,293元,則債務人每月平均實際可處分收入於扣除每月還款金額後,僅餘40,101元(49501-9400),則所剩餘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依前開標準已顯有不足(14293+14293×2×2/3+12000×2/3=41350),參酌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5點規定,顯已將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當可認其已盡力清償債務。
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足以履行更生方案,並已盡力清償債務已如前述,則其所提之更生方案條件自屬公允、適當、可行,又查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另本院審酌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必要,爰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並已盡力清償,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可行、適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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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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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
│ 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為新臺幣(下同)9,400元,共計72期。 │
│二、給付方式: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30日前,將每期應 │
│ 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
│ 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 │
│ 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 │
│ 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 │
│ 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 │
│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7,843,731元。(依107年1月19日公 │
│ 告之債權表) │
│四、清償總額:676,800元。 │
│五、清償成數:約8.63%。 │
│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七、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
│ 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 │
│ 各債權人債權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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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人名稱 │ 債權總額 │每期受償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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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如債權表所示 │88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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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債權表所示 │4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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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如債權表所示 │327元 │
│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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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債權表所示 │2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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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如債權表所示 │128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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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債權表所示 │1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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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如債權表所示 │686元 │
│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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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債權表所示 │15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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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債權表所示 │17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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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債權表所示 │28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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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債權表所示 │3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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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債權表所示 │5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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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債權表所示 │28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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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債權表所示 │1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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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如債權表所示 │1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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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如債權表所示 │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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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如債權表所示 │1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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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如債權表所示 │34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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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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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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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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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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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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