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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簡調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葉美伶
聲請人與相對人莊山勇、莊鳳珠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間就基隆市○○區○○段000○號、362地號,於民國(下同)98年3月6日所為分割繼承行為及98年8月31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相對人等就前開不動產於98年8月31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法律行為,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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