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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簡調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盧泓傑、郭秀娟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盧泓傑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91,881元及利息,詎其為避免強制執行,將名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里街00號建物暨基地贈與並移轉登記予郭秀娟。
依據民法第244條撤銷權之規定,郭秀娟應將上開移轉登記塗銷及回復登記為盧泓傑所有,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二人間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主張民法第244條有關撤銷權之規定,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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