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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黃俊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4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黃俊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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