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司聲,24,20170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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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婉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蘇玉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有適用。

又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倘聲請人非向命假扣押法院為限期起訴之聲請,受聲請法院應裁定移送於命假扣押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依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779號假扣押裁定,持該裁定向本院聲請執行聲請人財產(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11號)。

惟相對人迄未就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起訴,爰聲請本院限期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前以上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准予假扣押之裁定,對聲請人假扣押執行,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11號卷宗查明屬實。

本院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迄今尚無二造民事事件繫屬,此有本院106年2月3日民事記錄查詢表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2月15日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查。

然本件命假扣押法院既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揆諸上揭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自應向該法院聲請限期起訴,始為適法,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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