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養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江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江秀蓮主張其為收養人江英波之養女,因收養人已於民國105年11月7日死亡,爰聲請認可終止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惟查聲請人之住所地係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2樓,此有卷附聲請狀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案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裁定,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