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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勞簡字第4號
原 告 莊仁傑
劉欽
陳海塗
被 告 辰信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之2 ,有原告提出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憑。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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