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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勞簡字第7號
原 告 NGUYEN VAN CAM(阮文感)
訴訟代理人 柯俊吉律師
李印秀
阮氏金花
被 告 曾泰益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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