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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2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元
被 告 黃美玲
黃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伍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附表】
┌─────┬─────────────────────┬──────────────────────┐
│ 尚欠本金 │ 利息 │ 違約金 │
│(新臺幣)├────────────────┬────┼─────────────────┬────┤
│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
│93,540元 │自105年5月1日起至105年7月5日止 │1.62% │自105年6月1日起至105年7月5日止 │0.162% │
│ ├────────────────┼────┼─────────────────┼────┤
│ │自105年7月6日起至105年7月31日止 │1.55% │自105年7月6日起至105年7月31日止 │0.155% │
│ ├────────────────┼────┼─────────────────┼────┤
│ │自105年8月1日起至105年11月27日止│1.15% │自105年8月1日起至105年11月27日止 │0.115% │
│ ├────────────────┼────┼─────────────────┼────┤
│ │自105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4.17% │自105年11月28日起至105年11月30日止│0.417% │
│ │ │ ├─────────────────┼────┤
│ │ │ │自105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8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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