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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219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 告 連宸凱(原名連偉任)
被 告 曾思宜(原名曾惠枝、曾庭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捌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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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立據日期 │ 尚欠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號│ (民國) │(新臺幣)├──────────────┼──────────────────┤
│ │ │ │ 計算之期間及利率(民國) │ 計算之期間及利率(民國) │
├─┼───────┼─────┼──────────────┼──────────────────┤
│1 │ 97年8 月18日 │ 1,107元 │自106年5月1日起至106年11月22│自106年6月1日起至106年11月22日止,按│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5計│週年利率百分之0.115計算;自106年11月│
│ │ │ │算;自106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 │23日起至106年11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 │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7計│百分之0.417計算;自106年12月1日起至 │
│ │ │ │算之利息。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834計算 │
│ │ │ │ │之違約金。 │
├─┼───────┼─────┼──────────────┼──────────────────┤
│2 │ 98年2 月9 日 │ 1,109元 │自106年5月1日起至106年11月22│自106年6月1日起至106年11月22日止,按│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5計│週年利率百分之0.115計算;自106年11月│
│ │ │ │算;自106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 │23日起至106年11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 │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7計│百分之0.417計算;自106年12月1日起至 │
│ │ │ │算之利息。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834計算 │
│ │ │ │ │之違約金。 │
├─┼───────┼─────┼──────────────┼──────────────────┤
│3 │ 99年8 月18日 │ 617元 │自106年5月1日起至106年11月22│自106年6月1日起至106年11月22日止,按│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5計│週年利率百分之0.115計算;自106年11月│
│ │ │ │算;自106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 │23日起至106年11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 │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7計│百分之0.417計算;自106年12月1日起至 │
│ │ │ │算之利息。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834計算 │
│ │ │ │ │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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