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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小字第25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呂旭軒
呂宥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均設於新北市土城區裕民路(地址詳卷),此經本院查明屬實,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是本院就本件自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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