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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39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簡嘉瑩
被 告 蔡雯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六日起,逾期第一個月當期給付違約金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期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期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且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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