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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39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簡嘉瑩
被 告 王昌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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