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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小字第545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子玹
被 告 林文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再開辯論理由:被告住所非在本院轄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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