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基小,545,201705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小字第545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子玹
被 告 林文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路00號,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附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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