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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小字第635號
原 告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 告 林福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自民國96年起即住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迄今,至其設籍地址則係其日後準備遷徙之處,此據被告陳明在卷。
則依前述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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