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基小,650,2017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65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送達代收人 周鴻俊
被 告 曹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十、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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