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基小,694,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69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周紹義
複代理人 袁立佳
被 告 朱永丞
朱建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壹點六二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一五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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