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71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江仁湧
複 代理人 任家伶
被 告 方映庭
方志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106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
│附表(106年度基小字第719號) │
├──┬───────┬─────┬──────────────┬──────────────┤
│編號│貸放日期(民國│ 尚欠本金 │ 利息 │違約金 │
│ │) │(新臺幣)├─────────┬────┼─────────┬────┤
│ │ │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
│⒈ │104年5月12日 │33,623元 │自105年7月1日起至 │1.62% │自105年8月2日起至 │0.162% │
│ │ │ │106年1月9日止 │ │106年1月9日止 │ │
│ │ │ │ │ ├─────────┼────┤
│ │ │ │ │ │自106年1月10日起至│0.215% │
│ │ │ │ │ │106年2月1日止 │ │
│ │ │ ├─────────┼────┼─────────┼────┤
│ │ │ │自106年1月10日起至│2.15% │自106年2月2日起至 │0.43% │
│ │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