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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小字第839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陳柏翰
被 告 劉洲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劉洲宏給付電信費,然觀卷附被告之戶籍謄本所載,其住所係在新北市○○區○○街00號11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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