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基小調,12,2017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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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小調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廖秀真
代 理 人 林德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程富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程富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相對人程富城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據於起訴狀載明相對人程富城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又聲請人得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相對人程富城之最新戶籍謄本,再據以補正相對人程富城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聲請人所提書狀不合程式,非本院得依職權代聲請人補正,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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