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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15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吳佳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4 月28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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