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泰維、余以文、余以行因本院106 年度基簡字第168 號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4 月26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67元(見本院卷第 10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 1,50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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