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基簡,208,201705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簡字第20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許秀蘭 原住基隆市○○區○○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7 月12日簽立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約定就利息按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10.29%計算(違約時利率為12.56%),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

詎被告僅攤還本息至96年4 月30日止,其後即未依約清償,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積欠原告92,561元及上述利息及違約金。

又被告於94年7 月19日另簽立富邦發現金卡申請書,與原告成立現金卡使用契約,約定於額度內循環使用,自核准日起為期一年,期滿30日前,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原告審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滿時亦同,借款額度以核准額度內循環使用,自借款日起以35日為還款週期,每期應繳金額係借款餘額百分之3 加計未繳之動用手續費 100元,借款利率按年利率18.25%計算,按日計息,如有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延滯期間利率按年利率20%計算,因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修正,現金卡年利率不得超過15%,故自104 年9 月1 日起,利率減縮為15%。

結算至96年6 月13日止,被告尚積欠本金16,885元及按前述內容計算之利息。

爰提起本訴,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92,561元,及自96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56 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6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⑵被告應給付原告16,885元,及自96年6 月14日起至96年7 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7 月19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貸款契約書、信用貸款繳息明細表、富邦發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書(約定條款)、現金卡貸還款交易履歷一覽表為證,核與原告所述相符;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上述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110元,加計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合計訴訟費用額為1,260元,均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職權宣告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